男子欲将女友卖去缅甸夜场被判刑!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3:45) 点击:26 |
2022年9月,时年22岁的朱某结识被害人央某,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朱某与他人商议,欲拐卖央某到缅甸夜场“坐台”,从中获利。同年10月2日至5日,朱某谎称带央某偷渡出境务工。同月5日,二人到达东兴市准备偷渡出境途中,因央某不同意单独偷渡出境,朱某无奈将央某带回。途中因二人迷路,朱某报警称不想偷渡出境,请求出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将二人带回办案部门。同月6日,公安机关对朱某处以行政罚款,后民警发现朱某有其他犯罪嫌疑并于同月9日将其抓获归案。最终,朱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凡触犯以上罪行的,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把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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