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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就一定成立民间借贷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3:50)    点击:30

赵某承揽了某社区住宅楼工程后转包给金某,金某又分包部分工程给陈某。后来金某不知去向,经协商约定由陈某继续施工,赵某据实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陈某的配偶王某分两次在赵某处支款10000元、30000元,并在赵某书写的今借某工地字样的借条上签字捺印。之后赵某持两张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及其配偶王某偿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合意。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工程款据实支付,且在分包工程量查证中,原告赵某无法证实存在超付工程款行为,并且借条是原告赵某自行书写并存在多处修改,因此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对于赵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出借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款项,因为存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通常容易予以证明,而在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因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一旦交付给借款人,往往难与借款人的自有货币区分开来,因而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如果借款人对此不予认可,否认借款真实交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要求原告补充提交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情况下,一般应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然而,在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款合意情况下,特别是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应针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避免过于看重债权凭证而忽视了对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款项往来事实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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