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3:59) 点击:27 |
施工合同发包人违约情形主要有在计划开工的前七天提早开通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借款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等。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以下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一)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三)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四)造成暂停施工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的。 律师补充: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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