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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4:02)    点击:41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社区项目,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外墙真石漆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单价每平方米36元。李某履行合同后,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该公司支付13万元后,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之下,李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作为承包人已经完成完成分包工程,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此外,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某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李某造成占用资金损失,因此应向李某支付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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