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柳士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房主“一房二卖”,那么房子该给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9 13:36)    点击:2808

  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购买房子不仅关系买房者个人权益,更直接影响着整个家庭。房屋交易涉及钱财往来,风险往往也相伴而生,一房二卖便是众多风险中的一个。

  网友咨询:

  房主“一房二卖”,那么房子该给谁?

  律师解答: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若出卖人与其中一名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即使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权益遭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补充:

  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一物二卖,并没有因一物二卖而当然否定合同效力,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了预防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大家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好的房子,尽快签定购房合同,签定购房合同以后,一定要尽快的去办理网签、过户,办理网签过户以后交了房,一定要尽快装修入住,或者是办理物业的交割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柳士荷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柳士荷律师,柳士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柳士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4000170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柳士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无锡律师 | 无锡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柳士荷律师主页,您是第45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