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绕开中介买房后起诉返还中介费,法院会支持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9 13:36) 点击:2833 |
刘某经营一家房产中介,高某在刘某处看中一套以34万元价格在售的房产,房产归案外人李某所有,高某遂向刘某缴纳2000元中介费。之后高某私下与出卖人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为33.5万元。现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高某的诉求,这是为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高某在刘某处表达购买李某房屋意向,并缴纳中介费,双方已形成中介服务关系,刘某已初步向高某提供意向房屋信息,履行了约定义务,高某通过在刘某处得知的意向房屋信息,绕开刘某直接与出卖人以33.5万元价格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某的做法其实是“跳单”行为,“跳单”行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房产交易领域衍生出来的事实概念。通俗来讲,“跳单”是指中介为顾客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而买卖双方顾客在获得了对方的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直接达成交易进而逃避支付中介报酬的行为。 买房“跳单”将承担这些法律后果! 针对“跳单”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予以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另外如果委托人和中介公司签署的合同里对于逃单行为有明确的违约条款,那中介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针对房产交易中一些公众关注的风险问题,许睿律师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需严格审核房屋的性质,是否存在违建、小产权、已购公房、共有产权等无法过户或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流程、缴纳高额税费的情形; 其次,二手房交易中,标的房屋是否存在仍处于有效租赁期间的问题。若租赁关系先于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且有效,则承租人可主张其在先的租赁关系对抗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受人将无法及时入住。还需要考虑房屋出卖人可能存在的“一房二卖”的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尽量在房屋买卖协议签署同时,对标的房屋做好预登记,以保证房屋不存在另行交易对可能; 最后,无论是新房买卖亦或是二手房买卖,应当尽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避免因买受人无法被认定为房屋实际权力人,从而导致房屋被原出卖人增加权利限制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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