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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36万买房加女友名字,分手后算谁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9 13:38)    点击:2849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阿豪于20122月起搬到珊珊租的房子开始与珊珊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义登记。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其从20133月至20149月份工资及奖金共115072元。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同居关系生活期间,双方购置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该如何认定。珊珊与阿豪已经形成了同居关系。且司法解释也对解除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可见此类案件具有不同于物权纠纷的特殊性。因此,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判决: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婚房也属彩礼,三种情形应返还。彩礼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只要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宗财产如房、车等也有成为彩礼的趋势,虽然房、车的给付没有特别的仪式,购买时添加女方名字即告给付完毕,但归根到底,男方赠与女方大宗财产的目的都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也为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这些财产。该类给付一般在双方即将谈婚论嫁时发生,明显区别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赠与。如果将该类财产的赠与视为普通赠与,则男方家庭倾其所有为结婚投入的资金,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要求返还,显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提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本案中,男方小金家庭出资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明显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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